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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起,山东这四项户籍业务“全省通办”

作者: 孔庆峰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 山东微警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山东省公安机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决定自2021年11月26起,正式启动居民身份证首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户籍类证明出具和新生儿落户四项户籍业务“全省通办”工作。

居民身份证首领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到就近派出所申请,受理地派出所为申请人采集制证信息,提交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传至制证单位。制证单位制作完成后按程序转交受理地派出所或直接寄递当事人。


受理范围: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

受理地点:包括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申请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就近派出所申请,受理地派出所复用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后提交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制发。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当场制发。


受理范围: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

受理地点:包括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


户籍类证明出具

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曾经同户人员亲属关系、户口迁移情况、户籍信息和其他户籍事项证明的,可到就近派出所申请,受理地派出所能够通过查询人口系统直接获取的可以现场出具;不能直接获取的,受理地派出所依托人口系统登记申请内容,生成业务待办事项提交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收到业务待办提醒后,进行调查核实并5个工作日内将证明内容反馈受理地派出所。受理地派出所依据户籍地派出所反馈结果为群众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受理范围: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和曾经在省内登记过常住户口的居民。

受理地点:包括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


新生儿落户

申请人到就近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地派出所对新生儿母(父)亲户口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按照要求收齐材料、采集信息,生成业务待办事项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并负责建档备查。户籍地派出所核准无误后,为新生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出生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受理地派出所。对需要居民户口簿的,由申请人按照“缴旧寄新”方式直接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通过代取、寄递等方式办理。


受理范围:随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母(父)亲登记家庭户口的国内出生新生儿。

受理地点:包括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


山东省内各类户口迁移已于2017年实现“一站式”“全省通办”。目前,山东省公安机关正在按照公安部部署,积极推进开具户籍类证明和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六项户籍业务“跨省通办”,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