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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做好全省异医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的通知

作者: 孔庆峰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7日   来源: 鲍店煤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州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统一安排部署,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通知辖区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于12月31日前在结算窗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致我市参保人员的一封信》(建议A4尺寸,模板见附件1),并积极向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发放异地就医明白纸(见附件2)。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务必落实到位。

致我市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亲爱的参保人员:

您好,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

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在就医地市所有开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异地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异地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和本地相同的报销政策,报销比例不降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报销比例,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包括济宁当地),按照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特此告知。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明白纸


异地就医人员归为两大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

异地就医备案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

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在就医地市所有开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如何进行备案?

(一)线上备案

省内跨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目前可以通过“济宁医保”小程序进行承诺备案,待省内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在“鲁医保” 小程序上线后,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可以实现自助备案。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自助备案。

通过网办、掌办等渠道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提交时勾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进行签名承诺。

〈二)线下备案

通过窗口等其他途径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上签字,医保经办机构留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如何取消备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报销比例,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包括济宁当地),按照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异地就医还受定点医疗机构家数的限制吗?

异地就医(包括异地长期居住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开通联网的住院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联网结算。取消参保人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的限制,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家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异地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异地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和本地相同的报销政策,报销比例不降低,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与本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纳入报销。医疗费用无法联网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回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医院垫付的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本通知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