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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矿时讯

【普法课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三)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8日   来源: 鲍店煤矿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煤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即日起,公众号带领大家分批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解读。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相关解读

煤矿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健全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规依据。煤矿企业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最重要的主体,应当严格对照《条例》有关要求,从多方面予以贯彻落实。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进入新阶段

《条例》融合吸收了《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最新实践,严格规范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比如,为加强对露天煤矿的监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加强边坡监测工作。再比如,规定了煤矿企业发生17类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除《判定标准》规定的15类情形外,将“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中的两种具体情形上升为17大类情形中的两类情形“(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以加强这两方面的监管;并将以前规定的“煤与瓦斯”修改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二、落实“五到位”要求,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条例》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健全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方面。《条例》分别规定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同时要求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二是安全投入方面。《条例》要求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直至报废等环节,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建立台账和追溯制度;明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公布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具体目录。《条例》还要求煤矿的采煤、掘进、通风、排水、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条例》还明确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义务,并明确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是安全培训方面。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四是安全基础管理方面。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外,《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明确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基础管理工作:①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②煤矿企业要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负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的义务。③实行安全限员制度、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并明确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④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是应急救援方面。《条例》简要概括了《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编第一章节的重点要求,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属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明确要求煤矿企业设立专职救护队,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

三、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煤矿企业各层级要把学习领会《条例》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结合起来,把《条例》列入重要学习议程,要抓住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扛起安全生产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推动安全生产文化落地生根。各煤矿企业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选派专业人员,运用煤矿生产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讲活动,组织开展“班前会”交流学习体会,推动《条例》入脑入心。结合事故案例,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将学习《条例》覆盖到井下每一个一线工人、地面每一个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理念贯穿和融合于各项工作中,把安全文化的软实力发展成安全的硬道理。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外规内化工作。煤矿企业要对照《条例》的每一项规定,对本单位的相关制度立即进行“立改废”,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结合工作实际,分解细化《条例》明确的任务和要求,逐项完善配套措施。凡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订。凡是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建立相应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如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矿,未设立专门防治机构、未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反映该项要求,依规尽快设立专门防治机构并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随着《条例》的实施,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进入新阶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不断健全,《条例》必将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煤矿企业应当自觉行动起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