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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四)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9日   来源: 鲍店煤矿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煤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即日起,公众号带领大家分批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章。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事故多发地区,应当实施重点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第五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三)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三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参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发现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并进行督办。

第五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七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水平。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对上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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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就《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4号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

问:《条例》是如何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的?

《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查风险隐患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求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二是要求监管部门督办。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带病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问:《条例》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问:《条例》对政府监管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一是坚持地方党政同责。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问:《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监管工作。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二是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停止作业等;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撤出作业人员。三是组织事故调查。对煤矿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问:《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